2023年1月5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作出(2022)粵03破申879號《決定書》,依法決定對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田集團”)啟動預重整程序,并指定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擔任預重整期間的臨時管理人。
廣田集團的債權人應于2023年2月20日(含當日)前,以郵寄申報的形式(郵寄申報存在客觀障礙的,可以采取現場申報方式)向臨時管理人申報登記債權{郵寄申報/現場申報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2098號廣田集團大廈(盛華大廈)16樓,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吳律師17841104023、劉律師13538027552、魏律師18899859540,郵政編碼:518001,工作時間: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書面說明債權形成的原因、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是否屬于連帶債權等事項,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債權申報指引及附件可從本公告附件下載獲取或聯系臨時管理人獲取。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目前深圳中院系決定對廣田集團進行預重整,是否受理廣田集團破產重整將由深圳中院依法審查決定。因此,廣田集團能否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確定性。若后續廣田集團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債權人在預重整階段的債權申報繼續有效,無需再行申報;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和債權人對法律關系成立與否、債權性質、債權本金等的審查和確認在正式破產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利息的債權,利息暫計至深圳中院決定啟動預重整之日(2023年1月5日),如未來階段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廣田集團破產重整,對于附利息的債權,管理人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追加計算利息至破產重整申請受理日之前一日,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編制債權表提交給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人對廣田集團享有的債權的金額及性質最終以深圳中院在破產重整程序中裁定確認為準。
2023年1月5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作出(2022)粵03破申879號《決定書》,決定對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田集團”或“債務人”)啟動預重整程序,并指定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擔任預重整期間的臨時管理人。為明確債權申報有關事項,幫助債權人順利申報債權,臨時管理人現就相關問題作如下指引:
一、債權申報主體
截至深圳中院決定啟動預重整程序之日(2023年1月5日)對廣田集團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均可以向臨時管理人申報債權。未到期的債權,自深圳中院決定啟動預重整程序之日時視為到期,相關債權人可向臨時管理人申報債權。
對于擔保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向臨時管理人申報債權。對于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法定職工債權,不必申報,由臨時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
二、債權申報登記審查工作負責主體
廣田集團臨時管理人是負責本次債權申報登記審查工作的唯一法定主體,債權人向廣田集團、深圳中院等主體申報債權的視為無效申報。
三、債權申報期限及申報時間
本次債權申報截止日期為2023年2月20日(含當日)。為確保預重整相關工作的有序進行,請債權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完成債權申報。臨時管理人接受申報時間為申報期限內工作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6時。
四、債權申報方式和申報地址
鑒于國內新冠疫情風險仍未完全解除,同時考慮節省各位債權人債權申報成本,提高債權申報及審查效率,建議債權人優先以郵寄申報的形式向臨時管理人申報債權,郵寄申報存在客觀障礙的,可以采取現場遞交材料的方式向臨時管理人申報債權,以上申報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報方式具體如下:
收件人及聯系電話:吳律師17841104023、劉律師13538027552、魏律師18899859540(可選填)
收件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2098號廣田集團大廈(盛華大廈)16樓
郵政編碼:518001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吳律師17841104023、劉律師13538027552、魏律師18899859540
聯系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2098號廣田集團大廈(盛華大廈)16樓
特別提示:
- 無論以何種形式申報,債權人均須在申報前將債權申報材料原件按照先后順序彩色掃描為一個PDF文件(電子版債權申報材料應與實際提交材料文件內容保持一致,否則臨時管理人將以實際提交的材料為準開展債權登記審查工作)后發送至臨時管理人電子郵箱:gtgfglr@126.com,電子版債權申報材料文件以及郵件發送標題命名方式均為“廣田集團-債權人名稱-債權申報材料-債權申報日期”(例:廣田集團-XX公司-債權申報材料-XXXX年XX月XX日)。如債權人僅將電子版債權申報材料發送至臨時管理人郵箱,而未通過線下郵寄申報或現場申報方式申報債權的,視為未向臨時管理人申報該筆債權。
- 債權人郵寄申報的,請在郵寄單或者郵寄登記信息上注明“廣田集團預重整債權申報”字樣,并保留郵件寄送底單、郵寄登記信息。債權人以郵寄方式申報債權的,應自行承擔郵寄費用,臨時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郵寄的債權申報。郵寄申報的,臨時管理人實際簽收郵件后方為債權申報材料妥投,請債權人在郵寄后及時與臨時管理人聯系確認郵件妥投情況。
五、債權人應提交的材料
債權人須提交如下三類申報材料,并請按照臨時管理人提供的附件范本填寫。各類材料一式貳份,均需統一為A4紙尺寸,按照順序排列裝訂成完全相同的兩冊,并加蓋騎縫章:
(一)《債權申報及參會信息確認表》《債權申報材料目錄》《債權申報書》《誠信債權申報承諾書》
(請按照提供的附件范本填寫,可加頁)
1.《債權申報及參會信息確認表》原件。請填寫債權申報人的基本信息、聯系方式、送達地址、申報債權金額、是否存在擔保以及訴訟、仲裁等情況。“申報日期”為申報人實際交付寄出或現場遞交日期。該表中首部的“申報編號”由臨時管理人填寫,債權人無需填寫。
2《債權申報材料目錄》原件。請按順序填寫提交的書面材料名稱,并注明每份書面材料份數、頁碼、是否原件等。
3.《債權申報書》原件。請具體寫明債權構成(包括每部分費用類型及具體金額)、利息計算方式(如有,應附利息計算表,列明詳細計算過程)、債權性質、債權形成的基礎事實、債權是否有第三方提供擔保、債權是否已獲得清償等情況。請切記在《債權申報書》上勾選申報債權性質。
注:填寫完成后請仔細檢查,確保《債權申報書》中的申報債權總金額等于《債權申報書》中各項目金額之和,且與《債權申報及參會信息確認表》中的債權申報總金額一致,并等于表中填寫的本金、利息及其他金額之和。
4.《債權申報及參會信息確認表》《債權申報材料目錄》《債權申報書》記載的信息應當保持一致。
5.《誠信債權申報承諾書》原件。為保證債權申報工作的嚴肅性,
請各位債權人提交書面的《誠信債權申報承諾書》,承諾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實、準確、合法、有效,承諾所有復印件已與原件核對無異,否則由此導致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擔。
6.機構債權人應在《債權申報及參會信息確認表》《債權申報材料目錄》《債權申報書》及《誠信債權申報承諾書》上加蓋債權人公章;自然人債權人應由本人簽字并按捺手印;有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應同時在《債權申報及參會信息確認表》《債權申報材料目錄》及《債權申報書》上對應位置簽字。如未加蓋公章或簽字捺印,臨時管理人將不予受理債權申報。
(二)債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1.債權人為機構的,應提供如下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1)有效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事業和社團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合法證明書復印件(根據臨時管理人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對)。如機構債權人為金融機構,應當提供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復印件。前述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請參照附件范本)原件。前述原件須加蓋公章。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復印件(根據臨時管理人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對)。前述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4)如發生單位名稱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提交由市場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復印件。需要注意的是,注銷/吊銷后重新注冊的機構債權人不視為名稱變更,機構債權人應提交兩家機構之間債權轉讓或承繼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前述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2.債權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如下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債權人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復印件(根據臨時管理人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對)。前述復印件須簽字并按捺手印。
3.債券持有人直接申報債權的,除提供上述身份證明外,還應提供由債券登記機關(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出具的證券賬戶開立證明文件,如《證券賬戶開戶辦理確認單》。債券受托管理人可根據債券募集文件或者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授權,代表債券持有人統一申報債權。申報時應提交記載授權事項的募集文件或債券持有人會議授權決議。
4.債權人委托他人申報債權的,還須在上述材料的基礎上提交如下授權委托材料:
(1)授權委托書(請參照附件范本)原件。前述原件須由機構債權人簽章;如是自然人債權人的,前述原件須由自然人債權人簽字并按捺手印。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復印件(根據臨時管理人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對)。前述復印件須由委托代理人簽字。
(3)如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請提交律師證復印件(根據臨時管理人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對)、《律師事務所指派函》原件。律師證復印件須委托代理人簽字,《律師事務所指派函》原件須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
(三)證明債權成立及債權金額、性質的材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提交能夠證明債權成立及其金額的全部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相關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貸款合同、購/銷貨合同等)。
2.相關票據、劃賬單、對賬單、提貨單等合同履行憑證。
3.債權如有擔保的,須提交與債權相對應的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擔保物清單,以及相關的抵、質押登記證明等,如債權系廣田集團對外提供擔保的,須提交廣田集團批準對外擔保的公司決議,如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
4.債權如涉及訴訟或仲裁,須提交訴訟、仲裁有關的文件(包括起訴狀或仲裁申請書、生效判決書或裁決書、財產保全申請書及裁定書、財產執行申請書及裁定書等)。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加蓋法律文書生效章,如果經過多級法院審理,各級法院的法律文書皆須提供;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上仲裁機關關于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以及證據材料。如已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還須提交執行清償情況的說明。
5.債權如涉及利息計算的,債權人提交的《債權申報書》應當載明利息計算標準并另行提供利息計算表,說明利息的計算依據(應當明確指出合同約定利息或違約金涉及到的具體條款或法律文書涉及到的具體判項)、計算方法和計算結果,利息暫計至深圳中院決定啟
動預重整之日(2023年1月5日),同時將正常利息與罰息、遲延利息、滯納金等分開計算、列示。
6.若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涉及材料款或工程款的,應另行提供債權形成明細表,說明工程項目名稱、送貨金額、送貨日期、已付款的金額、付款的日期、尚欠工程款金額,并提供相應的工程項目合同、送貨單、結算資料以及收款憑證等證據材料以供佐證。
7.若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涉及商業匯票的,應另行提供商業匯票產生或流轉的基礎合同、紙質商業匯票的原件或兩份復印件或電子商業匯票的銀行系統打印件,如涉及被追索的,還應當提供已經清償后手票據債務的相關證據。
8.若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涉及保理業務的,應另行提供基礎合同、保理合同、保理業務申請書、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應收賬款轉讓明細或其他可證明保理業務的材料。
9.相關公證文書(如有)。
10.債權如有清償、豁免、抵銷、被執行或其他抵債情形的,須如實提供償債憑證、協議、執行裁定書等材料。如該等償債或以物抵債是由法院裁定認可的,須同時提交裁定書。
11.能夠證明債權發生、變更、存續、轉讓或受讓,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等的其他原始材料。
12.債權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請按要求提供原件/復印件、簽章、捺印并按照證據材料的形成時間先后排序。債權人為機構的,須在所有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或騎縫章;債權人為自然人的,須在所有復印件上簽名并按捺手印。后續如有必要,臨時管理人會通知核對原件,債權人應予以配合,債權人未能在臨時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提供原件的,臨時管理人有權不予確認債權人所申報債權。如債權人未提供證明債權成立及其金額的材料,臨時管理人將不予受理債權申報。
如債權人認為需提交其他材料的,可參照前述標準補充提供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信息如有虛假填寫,債權人將自行承擔法律后果。
六、特別注意事項
(一)請各債權人收到債權申報通知資料或獲悉債權申報公告后及時向臨時管理人進行債權申報。因本案債權人眾多,如各債權人申報拖延,可能造成大量債權集中于申報截止日前的數日內申報,以致債權申報審查工作難以及時完成,進而影響到債權人自身權利的行使。
(二)如未來階段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廣田集團破產重整,債權人在預重整階段的債權申報繼續有效,無需再行申報;臨時管理人在預重整階段作出的債權審查結論在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廣田集團重整后繼續有效。
(三)債權人在預重整階段作出的如對債權審查結論無異議,同意相關議案、決議、方案等事項的表示或承諾,在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廣田集團重整后繼續有效。
(四)有效債權確認需以深圳中院最終裁定確認結果為準,臨時管理人送達債權申報指引等相關文件,均不構成對債權的最終確認。
(五)本債權申報指引不構成對無效債權(包括但不限于已過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申請執行期間等)的重新有效確認。
(六)債權人須在所有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債權人為機構的,須在所有材料上加蓋債權人單位公章及騎縫章;債權人為自然人的,由債權人本人在所有材料上簽字并按捺手印。
(七)除本指引中已標明可提供復印件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須提供原件,所有申報材料均須一式貳份,用紙統一為A4紙尺寸。提供掃描件、復印件的材料需留存原件備查。
(八)附利息的債權,利息暫計至深圳中院決定啟動預重整之日(2023年1月5日),如未來階段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廣田集團破產重整,對于附利息的債權,管理人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追加計算利息至重整申請受理日之前一日,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編制債權表提交給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人對廣田集團享有的債權的金額及性質最終以深圳中院在破產重整程序中裁定確認為準。
(九)債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務必在債權申報材料中注明有效的聯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電話、手機電話、傳真、送達地址及郵政編碼等。臨時管理人將相關文件郵寄到指定地址、通過傳真發送至指定號碼或以電子郵件方式發至指定郵箱均視為有效送達。
(十)債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應提供唯一手機號碼用于接收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相關信息,債權人應保證提供的手機號碼真實有效并保持暢通,否則一切不利后果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十一)如債權人申報多筆債權,應合并填寫《債權申報及參會信息確認表》《債權申報書》,并在《債權申報書》中詳細說明每筆債權的發生事由、債權性質和債權金額。
(十二)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已獲得及未來將獲得廣田集團或者其他債務人的清償的,應當及時告知臨時管理人,隱瞞債權受償情況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債權人另外對廣田集團負有債務的,臨時管理人將依法清收。
(十三)如債權人以外幣申報債權,應換算為人民幣金額,具體匯率以深圳中院決定啟動廣田集團預重整程序之日(2023年年1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十四)如債權人為境外(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自然人或境外機構,債權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須履行公證、認證及轉遞手續。如債權人提供的債權申報材料為外文材料,應附有中文譯本,臨時管理人審查以中文譯本為準。
(十五)因分公司無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因此債權人總公司與分公司應當統一以總公司名義合并申報債權,不得分別單獨
申報,否則臨時管理人有權不接受其申報。
(十六)如債權人以郵寄方式申報債權,應自行承擔郵寄費用,臨時管理人不受理以到付方式郵寄的債權申報。
(十七)債權人發送至臨時管理人電子郵箱的電子版申報材料應與實際提交材料文件內容、順序保持一致,否則臨時管理人將以債權人實際提交的材料為準開展債權登記審查工作。
(十八)本債權申報指引未列明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執行。
(十九)本指引只是針對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注意事項及風險告知的特別提示,文本中加粗字體及下劃線部分請債權人予以合理關注。本指引不視為臨時管理人出具給債權人的法律意見,亦不視為臨時管理人或債務人向債權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諾,本指引的解釋權歸屬于臨時管理人。
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2023年1月11日
附件:
1.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預重整債權申報及參會信息確認表;
2.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預重整債權申報材料目錄;
3.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預重整債權申報書;
4.誠信申報債權承諾書;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范本);
6.授權委托書(范本)。
申報編號:
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預重整
債權申報及參會信息確認表